商务部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涉美实体制裁有变
中方根据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主动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展现了对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视与大国担当。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5日就调整不可靠实体清单措施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中方决定自2025年11月10日起,对此前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一批美国实体调整相关措施。
根据商务部消息,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于2025年3月4日和4月4日发布公告,将一批美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相应措施。
作为中美经贸关系缓和的信号,中方决定分别处理两个批次的清单实体。
01 调整内容:区别对待不同批次清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具体调整方案:自2025年11月10日起,继续暂停4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7号)相关措施1年。
同时,停止3月4日公告(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和6号)相关措施。
这意味着,对于4月4日列入清单的实体,相关制裁措施将继续暂停执行一年;而对于3月4日列入清单的实体,相关制裁措施将正式停止。
02 企业申请通道开放
商务部发言人补充道,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相关规定,国内企业可申请与上述实体进行交易。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这一规定为中美企业恢复正常贸易往来提供了政策通道。
03 历史背景:不可靠实体清单机制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自2020年9月19日颁布实施,旨在应对外国实体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该机制主要针对两种行为:一是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正常交易或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措施。
2025年3月4日,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发布了5号和6号公告,将特科姆公司、摇杆舵公司等10家美国实体以及美国因美纳公司(Illumina,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5年4月4日,该机制又发布7号公告,将斯凯迪奥公司、BRINC无人机公司等11家美国实体列入清单。
04 法规依据与调整意义
本次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的。
它直接体现了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共识的落实,显示了中国政府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时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应对策略。
同时,商务部还同步调整了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措施,自2025年11月10日起,对第13号公告的15家美国实体停止相关措施。
这一系列调整有助于缓和中美经贸关系,为两国企业正常贸易往来创造了更为明确的政策环境。
本次调整不同于简单的“移出清单”,而是根据公告批次采取不同处理方式。4月4日公告涉及的11家美国实体仅被“暂停”措施一年,而3月4日公告涉及的实体则被“停止”措施。
中国企业仍需通过申请流程才能与这些美国实体恢复交易,体现了中国在落实中美共识的同时,也保留了对贸易活动的监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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