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碰瓷”知名企业存在侵权风险。具体分析如下:名称权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若微短剧使用与知名企业名称相近的表述,如谐音、缩写等,造成公众混淆,可能构成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如短剧《裁员后我的美女总裁求我复职》中“骁米集团”与小米集团名称高度相似,涉嫌侵权。名誉权侵权风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微短剧编造虚假情节,或设置贬低性情节,导致公众对相关企业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就可能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如上述短剧中无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30秒系统就会失控崩溃的情节,易让公众联想到现实中的企业,可能损害企业名誉。隐私权或商业秘密侵权风险:若微短剧将企业未公开的商业秘密或个人未公开的隐私内容写入剧情并公开,可能涉嫌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其他企业名称或简称造成公众混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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