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判决为烂尾楼业主退房退款提供了重要参照。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详情:2020年11月,柏某、杨某娟与江苏连云港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杨某娟作为借款人,柏某与开发商作为共同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按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开发商账户。后因开发商迟迟未交付,柏某与杨某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口头约定由开发商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但开发商未履行,二人被迫代为偿还贷款。因就代偿部分无法协商一致,两人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偿还已代付贷款39617.58元,同时继续承担剩余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法院判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合同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请求解除贷款合同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两人已还贷款及利息,同时承担剩余贷款本息的偿还责任。这一判决的创新点在于,打破了以往购房者退房后仍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惯例,避免了购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不公平现象,贯彻了“谁违约谁担责”的原则。不过,通过诉讼实现退房退款并不简单,存在立案难、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且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一致。例如,部分法院会引入政策考量,以“保交楼”为由驳回业主解除合同的请求;关于剩余贷款由谁承担,有的法院将购房与贷款视为独立合同,判决购房者仍应继续还贷,有的则采纳“关联合同”逻辑,判定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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